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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修订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
   2014-05-13 16:01:17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此次出台《实施意见》,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,在本市全面推进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:

  一、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目标

  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从深化人口服务管理综合调控出发,以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居住为基准,坚持“条块结合、以块为主、属地管理”的基本原则,积极采取多种措施,预防、化解“群租”等矛盾纠纷,消除治安、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,始终做到安全总体受控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。

  二、进一步理顺综合管理机制

  根据《实施意见》的要求,构建市、区县、街镇三级管理体系。其中:市里已经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、多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小组,并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;区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要求在区委、区政府的领导下,整合各方资源,加强对街镇的指导、督促和支撑,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;街镇搭建综合管理平台,依托基层相关管理部门、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、综合协管队伍、楼组长、志愿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力量,承担具体工作。

  三、进一步严格“群租”认定标准

  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,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认定为“群租”: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;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、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,出租供人员居住;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;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

  其中,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,是此次同步修订《管理办法》的新增条款,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,包括在住宅小区内设集体宿舍的问题;同时,人均出租面积是指出租房间内的实际面积,不能简单套用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是否“群租”。

  四、进一步梳理“群租”综合治理流程

  《实施意见》将综合治理流程,主要划分为发现、认定、整改和处罚四个环节:一是发现机制,要求各区县依托“大联动、大联勤”等各类平台,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和基层上报的“群租”问题;二是认定机制,除了上门核查外,还可以通过对房屋面积信息、实有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,帮助我们来认定“群租”;三是责令整改,由街镇协调相关部门,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,向租赁当事人出具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》;四是行政处罚,逾期不整改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如责任人拒不履行,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此外,对“群租”矛盾突出、居民投诉集中的住宅小区,要求街镇组织相关部门,在一定时期内开展集中整治,及时化解矛盾纠纷,消除各类安全隐患;同时,从分类监管的角度出发,对于利用出租房屋,以旅店、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,或按日出租收取费用的,按照治安管理、旅馆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    五、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责任

  “群租”给城市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性极大,《实施意见》要求相关主体都应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:

  一是重申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,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《治安责任保证书》,特别是集中出租的出租人,还应按规定的要求,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;违规租赁受到行政处罚的,在履行处罚决定前将限制其房屋买卖,同时将处罚信息作为其不良记录,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;不按规定纳税的,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,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。

  二是明确转租人转租住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;抗拒执法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警告、罚款,直至拘留;违规转租受到行政处罚的,除记入信用档案外,还将建立“黑名单”抄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,并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内进行通报,不得为“黑名单”上人员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业务。

  三是要求承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,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管理;在“群租”整改前,按照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,将暂停办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、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等手续。

  四是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得从事或者教唆他人参与“群租”等违规租赁行为;发现违规的,除行政处罚外,还将暂停其经纪合同网上备案资格,记入信用档案,并交由工商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,列为重点监管对象。

  六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

  针对当前“群租”治理执法成本高、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同步修订《管理办法》时,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:

  一方面,提高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。针对出租人和转租人,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《管理办法》的“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”,提高至“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”;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,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《管理办法》的“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”,提高至“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”。

  另一方面,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。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安、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,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

  七、进一步推进居民自我管理

  加强居民自我管理,是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和居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。《实施意见》明确:

  一是要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市房管局、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,并按规定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;

  二是要充分发挥居委会、业委会、物业服务企业等作用,通过修订完善业主管理规约,增加人防技防手段、鼓励业主以相邻妨害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,开展自我管理;

  三是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,出现“群租”等违法违规情况,危及房屋安全的,要求业主及时整改,或书面授权第三方机构代为整改,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。

  八、进一步疏导合理居住需求

  一方面,我们开展“群租”综合治理的目的,是为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,并不是禁止这些房屋出租,包括正常的合租,如果当事人改正后能够合法租赁、规范租赁,也是达到了我们的治理目标。

  另一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对区县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,要通过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,积极探索代理经租业务模式,鼓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、社会专业机构、物业服务企业等,收储社会闲置房源,开展居住房屋代理经租业务,逐步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,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,稳定住房租金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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