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宣判首宗环境污染刑案
记者从广州市环保局获悉,日前,番禺区人民法院对番禺区首宗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,被告人刘付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,没收作案槽罐车一辆。据悉,这是新《环保法》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广州查获首宗环境污染刑案。据介绍,在新《环保法》实施前,这种违法行为,仅仅罚款1万元。
据介绍,2014年9月5日下午,刘付某某驾驶载有约5吨工业生产废液的槽罐车行至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景观大道路段,趁路边无人之机,将废液倾倒到路边一沙井内。环保部门接报后迅速赶赴处理,现场查获该槽罐车设有1条大型排水软管,倾倒的废水留下干涸紫色,并伴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。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,并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。
经鉴定,所偷排的工业生产废液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。刘付某某非法排放、倾倒危险废物,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证据确凿,根据“两高”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,番禺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,并由区检察院对刘付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提起公诉。近日,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付某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